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近日发布正式公告,依据总统指示及《1974年贸易法》第301条,以所谓"强迫劳动"为由,对60个国家和地区加征新一轮301关税,用以替代7月24日到期的10%第122条关税。新关税於美国东部时间7月24日0时01分正式生效。
在途货物豁免条款 若货物於美东时间2026年7月24日0时01分前已装船且处於最後运输途中,并於2026年7月28日0时01分前完成进口报关,可免缴新301关税。 四档税率结构 新301关税依据各经济体情况分为四个档次: 一、10%额外加征 适用对象为已设立强迫劳动进口禁令、或通过"互惠贸易协定"作出承诺、或已实施部分限制措施的经济体。涉及国家及地区包括:阿根廷、孟加拉、柬埔寨、加拿大、厄瓜多尔、萨尔瓦多、瓜地马拉、洪都拉斯、印度、印尼、约旦、马来西亚、墨西哥、巴基斯坦、斯里兰卡、千里达和多巴哥、英国。 二、301关税与最惠国税率合计达10% 当商品最惠国税率低於10%时,加征301关税使其合计达到10%;若最惠国税率已高於或等於10%,则301关税为零。适用对象为欧盟及中国臺湾省。 三、301关税与最惠国税率合计达12.5% 当商品最惠国税率低於12.5%时,加征301关税使其合计达到12.5%;若最惠国税率已高於或等於12.5%,则301关税为零。适用对象为日本、韩国、瑞士。 四、12.5%额外加征 适用对象包括中国大陆、中国香港、越南、阿尔及利亚、安哥拉、澳大利亚、巴哈马、巴林、巴西、智利、哥伦比亚、哥斯大黎加、多明尼加共和国、埃及、圭亚那、伊拉克、以色列、哈萨克、科威特、利比亚、摩洛哥、纽西兰、尼加拉瓜、奈及利亚、挪威、阿曼、秘鲁、菲律宾、卡达、俄罗斯、沙乌地阿拉伯、新加坡、南非、泰国、土耳其、阿联酋、乌拉圭、委内瑞拉。 关税叠加规则 新301关税与此前已实施的301关税叠加徵收,但与232关税不叠加。 豁免产品类别 公告明确对以下产品予以关税豁免: 资讯资料、捐赠品及随附行李; 所有受第232条关税约束的产品,涵盖钢铁、铝、铜、汽车及零部件、木材、半导体等,後续将纳入专利药品; 总统指示对五类产品给予豁免:若徵税可能导致国内原材料供应短缺的产品;可能造成经济整体性混乱的产品;美国无法以合理价格足量生产或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产品;徵税对消除被调查行为无实质贡献的产品;特定经济体(阿根廷、孟加拉、柬埔寨、厄瓜多尔、萨尔瓦多、欧盟、瓜地马拉、印尼、约旦、马来西亚、瑞士、中国臺湾省、英国)的特定产品,以鼓励其履行或实施强迫劳动进口禁令。 纺织品关税配额机制 针对孟加拉、柬埔寨、印尼、马来西亚四国设立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。配额数量依据各经济体进口美国棉花及纺织品原料的规模确定,给予相应额度的输美纺织品和服装免缴301附加关税待遇。在关税配额机制正式建立前,相关纺织品暂按10%税率徵收。